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,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,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保險費列舉扣除,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、人身保險、軍、公、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,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。因此, 所繳納之國民年金保險費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得列報於個人保險費中列舉扣除,惟總額仍以不超過每人2萬4千元為限(未含健保保險費)。
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年金給付、身心障礙年金給付、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,係屬保險給付,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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